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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进出口空运保险,海运货物保险为您保驾护航

    2025-03-12 04:00:02 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开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保险费=货物价值 *保险费率

    联系人:王先生;13760183716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被保人义务

    被保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造成,应以书面的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包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号、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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