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法律地位
一般应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为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现场评审准备
组建评审组: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后续工作
提交材料: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材料、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等报送发证部门。
审查与处理:发证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 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